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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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结果说话

案由
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

当事人

出租人(某某置业公司)

审理法院

主办律师

吴灿江

案件结果

判令合同解除并支付欠付费用

单方撤店不产生解除效力,出租方书面行使解除权获支持

案情简介

出租人与湖北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为期6年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。履行过程中,承租人自2024年1月起拖欠租金等费用,并于2024年2月单方面提出撤店、3月起擅自停业,构成根本违约。2024年4月10日,出租方发出《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》行使法定解除权,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付费用、违约金、房屋占用费、装修拆除费及律师费等共计约240万元。承租人提出反诉,主张合同已于其提出撤店时解除,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。

办案思路

  1. 坚持“通知生效”原则:不接受承租人“单方撤店即视为合同解除”的主张,严格依合同约定及《民法典》规定,通过书面函件行使解除权。
  2. 夯实核心违约事实:举证证明承租人“欠付租金”与“擅自停业退租”两项核心违约事实,作为全部诉请成立的基石。
  3. 欠付费用计算清晰:租金、物业费、水电费等直接损失诉请均有合同依据和事实支撑。

办案结果

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,承租人向出租方支付欠付的租金、物业费等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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