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方撤店不产生解除效力,出租方书面行使解除权获支持
案情简介
出租人与湖北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为期6年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。履行过程中,承租人自2024年1月起拖欠租金等费用,并于2024年2月单方面提出撤店、3月起擅自停业,构成根本违约。2024年4月10日,出租方发出《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》行使法定解除权,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付费用、违约金、房屋占用费、装修拆除费及律师费等共计约240万元。承租人提出反诉,主张合同已于其提出撤店时解除,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。
办案思路
- 坚持“通知生效”原则:不接受承租人“单方撤店即视为合同解除”的主张,严格依合同约定及《民法典》规定,通过书面函件行使解除权。
- 夯实核心违约事实:举证证明承租人“欠付租金”与“擅自停业退租”两项核心违约事实,作为全部诉请成立的基石。
- 欠付费用计算清晰:租金、物业费、水电费等直接损失诉请均有合同依据和事实支撑。
办案结果
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,承租人向出租方支付欠付的租金、物业费等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