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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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结果说话

案由
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

当事人

出租人(某某置业公司)

审理法院

主办律师

吴灿江

案件结果

违约金87,563.62元,二审维持原判

免租期未进场即退租,违约金基数含物业费推广费经两审维持

案情简介

2023年11月17日,出租人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租期自2023年12月24日起两年,约定免租装修期至2023年12月23日。同月27日出租方依约交付房屋,承租人未按约进场装修,并于12月6日明确表示不再承租。12月21日,出租方以承租人根本违约为由发出《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》,通知解除合同;2024年4月10日将案涉商铺另行出租。

办案思路

  1. 依约主张违约金:承租人未按期进场装修并明确退租,同时构成合同约定的“擅自中途退租”与“超过十日未进场装修”两项根本违约,依第12.2条应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、物业费、市场推广费之和的违约金215,127.23元。
  2. 论证损失的综合性:租金、物业费、市场推广费共同构成商铺整体经营价值。承租人虽未实际使用,出租方仍已投入前期招商、承担铺位空置及重新招商等成本;物业服务与市场推广(商场整体运营、客流维护)属商户入驻自带的价值构成,违约金基数不应剔除该两项。
  3. 二审反驳“实际损失仅租金”:违约金系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,目的在于弥补损失而非仅计算已发生支出。一审已将违约金自“六个月”下调至“三个月”,已基于公平原则作大幅调整;出租方在合同解除后须重新招租,期间管理成本与机会成本均属损失范畴。一审综合预期租金收益损失、违约过错及出租方减损义务(2024年4月另行出租)酌定三个月,系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。

办案结果

一审确认合同于2023年12月21日解除,判令承租人支付违约金87,563.62元(三个月租金、物业费、市场推广费之和107,563.62元,扣减已付意向金20,000元);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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