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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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结果说话

案由

房屋租赁合同纠纷

当事人

出租人(某某置业公司)

审理法院

主办律师

吴灿江

案件结果

租金等73,093.30元+没收保证金103,197.30元

承租公司注销逃避债务,三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担责

案情简介

2023年9月25日,出租人与湖北某某时尚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租期2023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,首年月保底租金17,810.90元、月物业费11,933.60元、月市场推广费1,581.20元。承租人租金交至2024年8月31日,另付租赁保证金99,468.05元、公共事业保证金3,729.25元(合计103,197.30元)。2024年9月起欠付租金,9月29日至10月17日停业超过十日。10月22日出租方邮寄《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》,因收件地址“查无此人/单位”被退回。诉讼期间承租公司于2025年2月6日注销登记,出租方申请将其三名股东变更为被告——三人在注销时承诺对公司未了结债务承担责任。

办案思路

  1. 以邮寄解除函及合同第15.1条“寄出后第三天视为收讫”主张合同于2024年10月25日解除。
  2. 分别主张解除前租金、物业费、市场推广费,水电费,以及按0.1%/日计算的逾期违约金。
  3. 依第12.2条“六个月租金+物业费+市场推广费”主张违约金187,954.20元,并主张三倍标准的房屋占用费及打围费、改造费。
  4. 公司注销后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二十条,以三股东注销时承诺担责为由追加其为被告,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

办案结果

法院认定合同于2024年11月10日解除——因解除函所用收件电话非合同约定电话,直接适用“寄出后第三天视为收讫”有违公平原则,改以2024年11月10日围挡房屋、实际收回之日为解除日;判令支付2024年9月1日至11月10日租金等合计73,093.30元(算至实际收回日,高于原诉请的55,577.86元)、水电费2,812.18元;以没收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103,197.30元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,对违约金、逾期违约金、打围费、改造费、占用费等其余主张不予支持;认定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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