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受让后分段主张权利,追回租金126万及违约赔偿54万
案情简介
出租人通过2023年8月9日的《补充协议》,自原出租人处受让案涉租赁房屋,成为该部分房屋的新出租人。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自2006年起承租该房屋1-3层,并于2019年续租至2029年2月21日。承租人因经营亏损,自2024年下半年起多次发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,双方多轮协商未果。承租人租金支付至2025年3月21日,此后开始拖欠。2025年6月4日,出租方以“逾期一个月不支付租金”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发出《解除合同通知函》,承租人于6月5日签收,诉讼中双方确认合同于2025年6月5日解除。承租人直至2025年12月30日才与出租方及原出租人正式签署《房屋移交确认书》,完成房屋交还。
办案思路
- 坚持合同约定、主张根本违约:以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为由,依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第三十九条行使法定解除权,主张其承担全部合同责任。
- 全额主张租金及占用费:在合同解除(2025年6月5日)至房屋实际交还(2025年12月30日)期间,承租人持续占用房屋,应支付该期间全部租金及占用费。
- 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条款:违约金按第四十五条以日租金的50%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;赔偿金按第三十九条以“未履行期间全部租金”(自解约日至2029年2月21日合同期满的租金总额)的20%计算。
办案结果
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,承租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占用费1,264,289.62元、违约赔偿金541,838.4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