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年租约承租人单方闭店,出租方追回租金及占用费250万
案情简介
出租人与某某超市有限公司自2006年起建立租赁关系,就案涉房屋先后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(12年)及《房屋续租协议书》(续租10年至2029年2月21日),合作持续近二十年。2024年下半年,承租人以其经营亏损为由单方发函要求提前解除合同,并于2024年12月9日单方闭店;自2025年3月22日起停止支付租金,构成根本违约。出租方明确拒绝其单方解约要求,多次催告支付租金、履行合同;催告无果后于2025年6月4日发出《解除合同通知函》行使解除权。承租人虽已停业,却迟迟未腾退交还房屋,直至2025年12月30日才完成交接。
办案思路
- 紧扣根本违约、固定解除时点:抓住“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”这一合同明确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,通过书面解除通知将合同解除时间固定为2025年6月5日,为后续全部费用计算确立基准。
- 占有使用费计算至实际交房日:论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交还房屋期间仍实际占有房屋,应支付占有使用费,最大限度维护出租方在房屋空置期间的收益权。
- 以合同明确约定作为索赔基础:依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第39条(赔偿金)、第45条(违约金)提出索赔,主张明确、计算有据。
办案结果
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,承租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,509,306.41元、违约赔偿金329,271.5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