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交退铺申请后欠费,欠费全额获支持、违约金酌减至50%
案情简介
双方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租期自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。承租人因经营困难于2024年3月1日提交《退铺申请》,协商未果后开始拖欠租金、物业管理费、市场推广费及电费。出租方于2024年4月24日发函明确不同意提前解约,又于4月29日、4月30日先后发函,以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超过一个月为由通知解除合同;2024年5月10日通过律师见证方式收回房屋。
办案思路
- 解除权正当:承租人租期内单方提出退租且未按期足额支付提成租金等费用,构成严重违约;出租方依第12.2.4条(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)享有单方解除权,并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。
- 欠费应全额支付:电费2,144.52元、物业费24,539.2元、市场推广费3,251.44元均系合同约定且实际发生,承租人虽对市场推广费有异议但未提供免交或少交依据。
- 违约金有明确合同依据:依第12.2条主张六个月物业费与市场推广费之和83,371.92元。
- 占用费与见证费:合同于2024年5月1日解除后承租人未按期腾退,应赔付5月1日至10日共10天的房屋占用损失;出租方为固定证据、合法收回房屋委托律师见证支出的3,000元,系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。
办案结果
法院认定合同于2024年5月1日解除,全额支持提成租金6,520.25元、市场推广费3,251.44元、物业管理费24,539.2元、电费2,144.52元(合计36,455.41元),支持律师见证费3,000元及占用费诉请;占用费按合同物业费标准(12,269.6元/月÷31天×10天)酌定为3,957.94元;违约金酌定为三个月物业费与市场推广费之和41,685.96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