擅自闭店停业构成根本违约,收回房屋的拆除费亦由违约方承担
案情简介
2023年7月,出租人与王某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租期自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,租金采取“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取高值”方式,保底租金8,159.95元/月,另计物业管理费1,624.8元/月、市场推广费215.29元/月。同年10月5日起,王某擅自闭店停业,经出租方先后发出复工函、律师函催告,仍未恢复营业,亦未按约支付2023年9月起的租金等费用。2023年11月24日,出租方发出《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》并于当日送达,双方合同当日解除。此后承租人未自行腾退拆除,出租方于2024年5月自行完成商铺打围拆除并收回房屋。
办案思路
- 锁定根本违约:承租人擅自闭店停业、经两次书面催告仍不恢复营业,且持续拖欠租金,构成根本违约,出租方依约享有单方解除权。
- 精确划分解除前后费用:以解除函送达日(2023年11月24日)为界,主张2023年9月1日至11月24日的租金、物业管理费、市场推广费16,894.35元,及2023年7月至10月水电费1,851.42元,合计18,745.77元。
- 收房成本由违约方承担:因承租人拒不腾退,出租方为收回房屋支出的拆除费455.62元系违约造成的直接合理损失,应一并赔偿。
办案结果
法院确认双方合同于2023年11月24日解除,判令承租人支付租金、物业管理费、市场推广费16,894.35元,水电费1,851.42元,拆除费455.62元,合计19,201.39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