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租人以空调车位瑕疵抗辩,法院认定不构成解除事由
案情简介
2025年6月30日,出租人与吴某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租期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(13个月),免租期30天,含税月租金8,303.75元、月物业费4,196.25元。签约前双方曾就车位数量、免租期长短、房租金额通过微信反复沟通。合同签订后,承租人支付两个月租金及物业费25,000元、押金12,500元、公共事业保证金1,000元。此后承租人以上述房屋中央空调每晚7点关停、频繁高温保护(室内29℃)、车位由4个缩减为3个、房屋不具备办公条件为由,于2025年8月16日至19日搬离并腾空房屋,但保留自装U型锁未交还。2025年11月27日,出租方邮寄《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》(落款2025年10月31日),因承租人拒收被退回。出租方起诉请求确认解除、支付欠款15,971.79元及违约金75,000元;承租人抗辩主张合同已于2025年8月19日因实质腾退而解除,出租方怠于收房、扩大损失。
办案思路
- 主张合同合法有效,承租人无权单方退租,其擅自搬离构成违约;出租方依约取得解除权,并以解除通知函送达为节点主张合同解除。
- 分别主张欠付的保底租金、物业费、电费,以及按“剩余租赁期超6个月不满1年”档计算的六个月违约金75,000元[(8,303.75+4,196.25)×6]。
- 针对三项抗辩逐一反驳:①空调、车位瑕疵不构成解除事由——空调开放时间有合同附件四约定,车位承诺证据不足;②合同并未于8月19日实际解除——违约方单方腾退不产生解除效果;③承租人保留U型锁、未交还房屋,出租方有权继续主张费用。
办案结果
法院确认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(既非出租方主张的11月9日,也非承租人主张的8月19日);承租人已付履约保证金12,500元不予退还;判令支付违约金12,326.71元,驳回其余诉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