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函送达之日即合同解除之日,违约金与保证金条款获支持
案情简介
2024年4月15日,出租人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(承租人)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《储藏室使用协议》,承租某某办公楼第13层02/03单元(建筑面积190.66㎡,月租金10,486.30元、月物业费4,766.50元)及S01储藏室(29.62㎡,月租金1,036.70元),租期均为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。承租人自2025年9月1日起欠付租金等费用,经2025年10月催告仍未支付。同年12月8日出租方邮寄《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》,12月9日由承租人经营者签收。2026年1月6日承租人搬离,但未恢复房屋装修原状,房屋亦未另行出租。
办案思路
- 锁定解除权:承租人欠租经催告仍不支付,构成根本违约,出租方依约取得解除权。
- 以送达时点确定解除日:以解除通知函2025年12月9日送达为节点,主张两份合同当日解除,据此划分“解除前应付费用”与“解除后占用费”两个阶段。
- 分层主张解除后果:分别主张解除前欠付的租金、物业费、水费、仓储租金,以及拆除恢复费用、逾期占用费和违约金。
- 违约金按约主张并说明包含关系:依“剩余租赁期租金+物业费”标准主张六个月违约金91,516.8元,同时说明其中已包含解除前租金、物业费,不再重复主张。
办案结果
法院确认两份合同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;承租人已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50,868.5元冲抵后不予退还;判令支付占用费3,170.58元、违约金53,384.8元,驳回其余诉请。